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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學分

1.本系及外系課程凡正課含實驗者需實驗一起修習及格才予以承認學分。學年課程必須上下學期都修習及格才予以承認學分.110學年度起外系課程不限制都及格才承認學分,但仍需依照選課規定,未修正課,不得先修實驗、實習課程。(可以只修正課,不可只修實驗、實習課)

2.外系科目可承認畢業學分數最高為18學分。

3.承認全部學院課程,另包含教務處課程、新鮮人先修課程(AM)、及微學分課程(原電腦課程及各種外國語文限制承認最高學分均予以取消)。

4、多修習之通識課程、跨域專長課程及有學分之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均不承認。

5、自107學年度起修習之課程(原承認學院理.工.農.環設.法.商.新傳學院外,新增加之課程)才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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